97年地價稅繳款書已全部寄送完畢,敬請各位納稅義務人按時繳納。
世居美濃鎮的劉先生,祖先均承租國有土地居住,97年4月接獲國有財產局出售國有土地產權移轉證明書,於同年5月辦妥產權登記。劉君取得土地同時並向地方稅務局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核准在案。10月下旬接獲本局之地價稅繳納書時感到相當納悶,打電話向本局詢問,他認為所購買的土地原是國有財產局之免稅土地,移轉變為應稅土地時應自登記完成之次期才課地價稅,換句話說應自98年起才課徵地價稅。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原為依法免徵地價稅之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變更應稅土地時,應自辦妥移轉登記之日起之次期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原為應稅土地於移轉所有權後仍為應稅土地,其納稅義務人應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之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為準。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表示:劉君所世居之國有承租地,國有財產局已依約收取租金。然國有財產局之土地出租收取收益,本局已就其收益之事實課徵地價稅。故劉君所承購並辦妥產權登記之土地,並非免稅土地移轉成應稅土地之行為,而係應稅土地移轉成應稅土地之情形。劉君97年5月辦妥產權登記10月底接獲97年地價稅繳款書並無違誤,類似國有土地之移轉情形美濃地區相當多,請各納稅義務人均能按時繳納,以維權益。地方稅務局旗山分局之聯絡電話(07)6612021轉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