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餘額在20萬元以下之繼承移轉免附繳清或免稅證明書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 桃園高先生來電詢問:父親往生後,想要提領父親存款來辦理後事,但還未申報遺產稅,沒有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怎麼辦?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4年3月15日台財稅第841611225號函規定,被繼承人在金融機構及郵政儲金單位之存款,繼承人於辦理該項存款之繼承移轉或提領時,該項存款餘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惟該項存款仍應依法列入被繼承人之遺產總額內,申報遺產稅。

倘高先生父親某銀行存款在20萬元以下者,可免檢附國稅局核發之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先行提領存款支用;若存款超過20萬元以上,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及第42條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繳清應納稅款後,取得國稅局核發之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再至銀行辦理繼承移轉或提領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稅法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利用該局網站-納稅人反映意見信箱(http://www.ntx.gov.tw)諮詢,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