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前2年內自願喪失國籍者,應就其境內外之財產課徵遺產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桃園訊)老張96年3月經內政部許可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後,97年5月因病逝世,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之1規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所以老張的繼承人應就老張所遺在中華民國境內外之財產,於老張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防止財產所有人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短期間內,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外之財產,利用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方式,規避遺產稅或贈與稅之課徵,對於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中華民國國民身分,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課稅,以資防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