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售原有的自用住宅用地,而且在2年內重購另外一塊自用住宅用地者,可以申請就不足以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退還已經繳納的土地增值稅。但是適用該退稅規定的要件之ㄧ,是出售土地與重購土地者必須為同一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舉例來說,如果土地原為父母親所有,於出售後,父母親再以子女的名義買入另一處自用住宅用地,由於原出售者與新購入者並不相同,因此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中「同一土地所有權人」的規定,不得申請退稅。因此民眾在買賣自用住宅用地時,必須特別注意重購退稅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應有的退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