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契稅申報之房屋買賣案件,因買方不履行契約,致契稅逾期未繳,無法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張貼日:2008/12/08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稅務局指出,已辦理建物所有權登記之不動產移轉,在尚未辦竣產權移轉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撤銷移轉時,應免徵契稅,如有已納稅款,並准退還。惟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就契約之解除如有爭議,該爭議非行政機關職權所能認定,在未經雙方同意或司法機關裁判解除契約前,不宜由賣方單獨申請撤銷契稅申報。 稅務局說,民眾對契稅的核課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