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民眾有欠繳應納稅款者,稅捐機關得就民眾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不得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禁止處分保全登記,並會發函告知欠稅人該財產已被禁止處分,直到欠稅人繳清欠稅,稅捐機關就會主動向該機關塗銷禁止處分保全之登記。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人,收到稅單後一定要如期繳納,以免逾期造成欠稅,除欠稅遭移送強制執行外,財產被稅捐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無法移轉或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而造成自身財產處分的不便。
民眾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服務電話(07)7410141轉533-537,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