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 回收車輛仍應將牌照繳還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納稅義務人電話詢問,其原持有車輛已交由車廠回收,怎麼還會收到使用牌照稅繳款書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車輛如因老舊或不堪使用,委託報廢車輛回收廠回收車體,車主仍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將二面車牌繳回監理機關,並辦理報廢登記,才算完成車輛報廢登記,則使用牌照稅將課徵至報廢前一日。

 該處更表示,又廢機動車輛雖經回收廠回收處理,但由於車牌經拆卸歸還車主,若不辦理車輛報廢登記,而遭他人將該車牌移掛他車使用公共道路,一旦查獲仍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處以全年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