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選擇申請課徵或不課徵二者土地增值稅負擔不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時,可選擇申請「不課徵」或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二者繳稅負擔有別。

該局說: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向稅捐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應檢附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判決確定之相關文件憑辦。有關土地增值稅申報有兩種不同選擇:1.得選擇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其前次移轉現值為死亡配偶取得土地當時之土地公告現值,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2.選擇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如係在訂立協議給付文件30日以內申報者,以立約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算;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30日後始申報者,則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土地公告現值為移轉現值,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舉例說明,某一王先生於民國85年取得一塊土地,當時每平方公尺的公告現值為12,000元,王先生在97年6月過世,王太太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申請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一半遺產,但97年6月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已上漲至20,000元,王太太如擔心土地增值稅未來之累進稅賦,可選擇先申請課徵土地增值稅,以每平方公尺之土地增值8,000元(20,000元-12,000元)計算,因漲幅為0.67倍(8,000/12,000),因此適用20%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如王太太在5年後賣出該筆土地,假設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已漲至27,000元,則以27,000元-20,000元=7,000元,漲幅為0.35倍(7,000/20,000),因漲幅在一倍以下,適用之土地增值稅稅率仍為20%。

承上例,如王太太先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5年後賣出該筆土地,則應以王先生85年取得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12,000為其前次移轉現值,其土地增值為15,000元(27,000元-12,000元)計算,漲幅為1.25倍(15,000/12,000),因漲幅在1倍以上2倍以下,致適用稅率為30%,土地增值稅賦反而更重,除非王太太在有生之年都不賣土地並留給下一代繼承,則可不必繳納土地增值稅。該局說,因事關納稅人荷包,納稅人可按上述方法先行試算規劃,並選擇對自己最有利之方式辦理申報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