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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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菸酒稅稽徵規則自91年1月1日施行以來,迄今未修正,又菸酒稅法部分條文於本(97)年5月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5月16日施行,為期菸酒稅稽徵規則能配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稽徵實務作業需要,以利徵納雙方依循,爰研擬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報經行政院核定,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財政部說明,菸酒稅稽徵規則總計41條,此次共修正13條條文,其重點及目的如下: 一、基於便民及簡化稽徵業務 1.辦理廠商登記免附「工廠登記證影本」及「營業登記有關證件」(修正第5條)。 2.刪除廠商申請免稅採購原料,主管稽徵機關應函送檢驗機關檢驗之規定(修正第30條)。 二、避免徵納雙方爭議 1.現行菸酒稅稽徵規則對於菸酒標示規定未盡明確,易引起徵納雙方爭議,爰修正應依菸酒管理法規定辦理(修正第10條)。 2.明定本規則修正之施行日期(修正第41條)。 三、裨利稽徵業務之執行 1.產製廠商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時,於廠商登記表中增列記載「公司、商業登記或依法設立之農業組織」之負責人姓名等相關資料(修正第4條)及檢附廠房倉棧簡明平面圖、菸酒製造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等資料(修正第5條)。 2.辦理菸酒產品登記增加應檢附「標示及圖樣」(修正第8條)、明定應重新辦理產品登記、變更登記及註銷登記之範圍(增訂第8條之1)及包裝之定義(修正第23條第2項)。 3.因應非產製廠商進口應稅原料,修正免稅原料申請書應送「產製廠商」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備查,並增訂產製廠商自行供應應稅原料之相關規定(修正第31條),另增訂免稅展覽菸酒之銷案規定(修正第34條)。 四、配合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修正 配合93年7月1日修正施行菸酒管理法及97年5月7日修正菸酒稅法第2條及第10條規定,修正相關條文文字(修正第6條、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 有關「菸酒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