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懸掛招牌或設置網站出租房屋者,要課營業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大專院校或公司附近,出租房屋的店面、招牌林立,明明是公司經營,卻以個人名義逃避營業稅,明顯課稅不公,為避免類似情況再度發生,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訂出課稅標準。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明年1月1日起,個人出租建物,若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或是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是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者,只要符合任何一個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分局提醒營業人,若符合上述3項情形之一者,應儘速向營業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市分局黃秘書
聯絡電話:06-2220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