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地價稅相關減免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太太有一筆土地被縣政府劃定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學校用地,多年來一直以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聽朋友說起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可以減免,經洽詢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才知可以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且溢繳部分最多可核退5年。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地價稅減免情形如下: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按千分之六(一般用地稅率最低為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
2、作自用住宅用地使用,且合乎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條件,按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3、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免徵地價稅。
4、作農業使用,課徵田賦,免徵地價稅。
5、作公共使用,免徵地價稅。
第2點至第5點符合地價稅減免者,需於每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自申請之次年起開始適用,前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民眾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如果有地價稅的課稅疑義,請以電話向本局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洽詢電話: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03)9325101~6轉222~228
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羅東分局 (03)9563072~4轉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