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罰則很重,請勿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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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法第11條規定,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違反規定者,將依同法第24條第2項規定,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有民眾持土地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向本分局辦理土地現值移轉申報,經發現其契約書上所貼用之印花稅票,係由他處揭下已使用註銷之稅票,經通知到本局說明,民眾亦坦承不諱,本局即依印花稅法之規定,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以20倍之罰鍰。因印花稅票揭下重用,罰則甚重,本局再次呼籲民眾,勿心存僥倖逃漏稅捐,以免遭查獲須補稅並處以重罰,得不償失。若有印花稅疑難問題,民眾可以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396969或印花稅承辦人服務電話9325101轉153,羅東分局9542226轉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