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 稅捐處在辦理其不動產之禁止處分後 仍可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常有納稅義務人來電詢問,其所有不動產已因欠稅而被稅捐處辦理禁止處分登記,為何又收到行政執行處催繳通知書?
  
  稅務局說明:依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可對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款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但這種辦理禁止財產處分之行為,只是稅捐保全措施,並非限制稅捐稽徵機關就不可以再移送強制執行。因債務人之財產為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行政執行處為儘速徵起欠稅,依法得就移送機關查報債務人財產中,選取較易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者優先執行。若納稅義務人認為執行命令不當或有侵害其利益之情事,可以在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該局同時說明:欠稅人之財產被稅捐機關禁止處分後,若本人或第三者願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不動產作為擔保,以塗銷原禁止處分時,欠稅人可據以提出申請。案經稅捐機關核算後,認為足以保全欠繳之稅捐,則可准予辦理塗銷原禁止處分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