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轉租(二房東)之租賃收入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市三民區陳小姐來電詢問: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租賃所得要如何計算?
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應合併計算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而財產租賃所得之計算,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1款規定,係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納稅義務人以承租之房屋轉租於他人收取租金,可以其原承租房屋所支付之現金及所付押金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3款規定計算之租金,認屬該項租賃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憑以計算租賃所得。
該局特別提醒轉租人,房屋轉租之租賃收入要記得合併計算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以避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1034】
新聞稿提供單位:三民稽徵所 職稱:稅務員 姓名:孫慧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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