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 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車輛,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得申請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為配合社會福利政策,落實照顧身心障礙者,依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非營利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一團體和機構可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表示: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應檢附(一)行車執照或新領牌照登記書及車輛正、?面照片。(二)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立案證明、章程及法人登記書。(三)社政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准予3輛免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籲請凡符合上項規定之社服機構和團體,儘速提出申請,如對稅務有任何疑問者,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386969或總機8226121轉242至246及玉里分局888286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