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節稅好妙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小店戶保留進項憑證符合稅法可以少繳點稅規定,不要讓權益睡著了。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表示:小店戶因為不是按進、銷貨稅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因此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索取進貨發意願自然不高,導致上游的批發商或工廠較容易短漏開統一發票。
為了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或勞務時,索取進貨憑證,以發揮上、下游勾稽的效果,營業稅法規定,小規模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發票,在1月、4月、7月、10月的5日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報者,就可以按發票記載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例如:平安商店原來每季應納營業稅1,500元,97年10-12月因進貨而取得的統一發票載有稅額計1,000元,在98年1月5日以前提出申報的話,就可以扣減10%(100元),扣減後只需繳納1,400元即可。
97年度第4季小店戶的營業稅即將在98年2月開徵,如果有因進貨而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應該在98年1月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報,節稅是您的權益,別讓它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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