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無償移轉同意書,無須繳納印花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私立醫療機構改設為醫療法人將員工醫療使用之土地房屋無償移轉與該醫療法人續作原來使用,書立土地、建物無償移轉同意書並持憑向地政機關申請不動產移轉登記原因為「改設醫療法人」者,該無償移轉同意書非屬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之憑證,無須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