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稅車上路,小心受罰!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提醒鄉親,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車主所有車輛如有未依限繳稅的情況,仍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補稅外,須處以罰鍰;另依規定,經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的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除平時加強宣導呼籲車主應如期繳納使用牌照稅外,對於車輛已辦妥停駛、繳銷等車籍異動者,如想繼續使用車輛,應先到監理機關辦理領牌後再行上路;而車牌已遭註銷之車主,想使用車輛亦應先到戶(車)籍所在之監理機關繳清所有稅、費後,重新驗車領牌才可使用公共道路。稅務局每年均不定期執行車輛檢查,為免於遭受補稅並處罰,請車主務必注意己身權益,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