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可否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曾有民眾以景氣持續低迷,公司經營虧損,財務調度困難為由,詢問可否辦理分期繳納稅捐?

該局答覆: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除前述原因外,如因失業、經營虧損等財務困難因素,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尚不能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