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仍應報繳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向法院標購拍賣之房屋亦屬買賣之一種,依契稅條例規定,納稅義務人仍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申報,而有匿報或短報應納契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依契稅條例規定,除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