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 不服加徵滯納金,可申請復查。

資料來源:新竹市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民眾對於本稅之核定沒有異議,但對於因逾期繳納稅款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有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稅款逾期未繳,每超過二日加徵1%之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15%。民眾如對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於滯納期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稅款繳納期限為5月1日至5月31日,因滯納期滿(6月30日)仍未繳納會被加徵本稅15%的滯納金,不服此項處分時,則應於7月30日前申請復查,逾期將被以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喪失行政救濟的權利。
如您想要進一步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歡迎利用該局網站:http://www.hcct.gov.tw或撥0800-356969、1999(市政府服務專線),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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