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籌備中購置不動產成立後為更名登記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東港分局表示:公司在籌備期間,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並以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及註明其為將來設立之公司所購置者,應註明其代表人;俟公司正式設立時,得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規定辦理更名登記,不再課徵契稅。至於非以公司籌備處之資金購置不動產,或非用公司籌備處名義報繳契稅者,於公司正式設立時,其產權移轉時,仍應課徵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