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經移送執行的欠稅繳納確有困難者 得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最近頻頻接獲民眾反應,因景氣不好無力繳納稅款而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是否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遭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得依「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規定,向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依上開規定雖獲行政執行處酌情核准分期繳納,但逾期繳納稅款仍應加徵15%滯納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地方稅務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欲申請分期繳納者,必需檢附證明文件,證明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行政執行處於徵得移送機關的同意後,會斟酌欠稅金額的多寡,核准納稅義務人的申請。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案件,如果有任何一期稅款未依期限繳納,行政執行處將取消其分期繳納,並請納稅義務人一次繳清所有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