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投資業務,股利年終彙總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本市○先生問: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應如何辦理營業稅申報之相關事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復: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可暫免列入當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年度結束後,將全年度股利收入,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的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的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而所謂之股利收入包 括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淨額兩部份。
國稅局特別呼籲:97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於98年1月15日前申報,所以提醒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年度中若有取得股利收入,請依規定申報以免受罰。【#001】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 李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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