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契據擁有者必須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典當、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如僅書立一份者,應由立約人或立據人中之持有人或持憑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人,負責貼用印花稅票。
  
  該局指出:按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先行訂定之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如未做收據使用,可以免貼用印花稅票,而僅需在不動產物權登記契據上(俗稱公契),按契約書記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也就是雙方當事人於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之契據(公契)上貼用印花稅票即可,但是地政士受託代辦登記僅予書立一份正本時,該份契約書通常屬於取得不動產之權利人所擁有,權利人必須負責貼用印花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