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稅照過來! 97年底訂約售地,2月2日前提出現值申報可少繳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已在97年12月31日簽約售地的民眾,請把握最後節稅時效,趕在98年2月2日前(因末日98年1月29日適逢新年假期,順延至上班第一日)完成土地增值稅現值申報,就可以減輕土地增值稅負擔。
該局指出,本縣98年調整後的公告土地現值平均調漲4.18﹪,換算為土地增值稅負後,今年出售土地者,設按一般土地最低級距20﹪稅率核課,至少會比去年增加0.836%的土地增值稅負;即每120元土地增值稅,今年比去年要多繳1元【120元×4.18﹪×20﹪=1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照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即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土地增值稅課稅依據;但如果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才辦理申報者,就要改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課徵土地增值稅。另依據財政部97年5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26040號函釋,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應計入訂定契約之日,自訂定契約之日起算。因此,想要節省土地增值稅的民眾,只要是97年12月31日訂定的契約,應把握於98年2月2日提出申報,就可以按去年未調漲前的公告土地現值繳交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