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人同1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在免稅額以下者,可以免申報贈與稅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同1個年度內,各次贈與他人的財產總額累計在免稅額以下時,可以免辦贈與稅申報,但是如果因為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然應該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所以,贈與人在同1年度內贈與財產總額未超過新臺幣1,110,000元者,可以免申報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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