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處禁止不動產處分價值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人欠繳稅捐,稽徵機關得就欠稅人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而不動產價值的計算,如果是土地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而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二成。

該處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辦理禁止處分登記。因此,納稅人欠稅在20萬元以上,該處會對其不動產辦理禁止處分。

最近有位陳先生向該處反應,欠繳稅捐只有25萬元,而該處卻對其所有的土地及房屋辦理禁止處分,相當不合理。

該處說明,依財政部函釋,禁止之不動產價值計算,土地是按公告現值加四成,而房屋則按房屋現值加二成;另外,還要扣除已設定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後認定。陳先生名下所有的不動產總額為800萬元,但扣除向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850萬元後,已無餘額,故該處就陳先生名下所有的土地及房屋辦理禁止處分,並無不當。

民眾對於地方稅務如有疑義,可撥打該處電話:23949211轉181、182,將有專人為您服務,或利用該處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tpctax.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