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或贈與的土地應重新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因繼承或贈與而移轉的土地,因課稅主體(土地所有權人)已變更,其適用自用住宅用地條件亦隨之改變,所以因繼承或贈與取得土地的新所有權人均應重新申請,經審查核准後,地價稅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該局提醒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而核准者,今年即可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只能從明年起適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