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取得不動產免徵契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近來常有民眾詢問,因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已依遺產稅法之規定申報繳納遺產稅,應否再報繳契稅?
  
  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契稅條例第2條明文規定,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反之,如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並非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等6種方式者,即非屬契稅課徵範圍。因此,繼承或遺贈取得房屋所有權,自非屬契稅課稅對象,且其遺產已依遺產稅法規定課徵遺產稅,為免同一移轉財產行為重複課稅,應免再報繳契稅。
  
  該局表示,倘若民眾對房屋稅率之適用仍有疑問,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