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租地建屋成本,屬地主租賃所得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本市許先生問:營利事業97年度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建屋,約定建物完成後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如何辦理相關扣繳事宜?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零售批發、餐飲業者常與地主合作,向地主承租土地並自費建屋,約定建物完成後所有權登記為地主所有,並約定租賃期間由承租人使用該房屋,這種類型的契約,由承租人所支付的建屋工程款,性質上屬地主之租賃收入,給付時不用扣繳,但是要按租賃期間平均計算地主之租賃收入並申報免扣繳憑單。
舉例來說:甲公司97年4月1日向地主乙君承租土地興建房屋,租期20年,並約定房屋建好後登記為乙君所有。甲公司支付之建屋總成本為2,000萬元,按租賃期間20年平均計算,乙君每年租賃收入100萬元,因本年度租期僅9個月,甲公司須於98年1月底前申報租賃所得免扣繳憑單75萬元給乙君申報所得稅。【#009】
新聞稿提供單位:稽核科 職稱:審核員 姓名:李素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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