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分別為兄弟所有地價稅不能優惠。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潮州分局表示: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土地和地上房屋分別登記為兄弟所有,房屋供父母設籍居住,且無出租、營業情形,可否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分局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同時土地上建築改良物必須是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因此房屋及土地如分別為兄弟所有,因非屬直系親屬關係,即使符合其他條件亦無法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