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住宅用地因故遷出戶籍,縱仍居住該地亦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竣戶籍登記,為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
  
  該局指出其受理的復查案中,有部分係土地所有權人,其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後因遷出戶籍,經地方稅務局改按一般稅率課徵者。其大多主張戶籍係因子女就學需要或其他原因遷未設於該地,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應繼續按自用住用地稅率計稅。惟該局強調,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無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因此戶籍一旦遷出未設於該地,縱然實際上仍居住於該地,並作自用住宅使用,依法仍應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土地經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勿隨意將戶籍遷出,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