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新稅上路 礦石開採特別稅自98年1月14日起開始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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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衡平礦石開採對山林保育、水土保持及自然景觀之負面影響,花蓮縣地方稅務局依地方稅法通則制定之「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已於98年1月12日發布實施,自98年1月14日起開始課徵。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中央政府為疏解地方財政困窘之情況,鼓勵地方政府開發新的財源,於民國91年12月發布「地方稅法通則」,授權地方政府課徵特別稅或臨時稅,但因花蓮縣各項產業規模及資本市場甚小,所能開徵之稅源有限,以致於開徵地方新稅困難重重。但地方稅務局基於礦石開採之行為,對水土保持、山林保育及自然景觀之永續發展及交通觀光效益產生負面衝擊,其整體影響程度甚於「土石採取」,土石採取尚為河川疏濬整治之需要,且對於「土石採取」業於96年10月27日開始課徵「土石採取特別稅」,據此;對於礦石開採行為課徵特別稅,更符合社會正義、租稅公平,因此在局長林全祿積極推動下,經召集各相關單位多次研討,並經召開公聽會後,獲得各界高度共識,業經花蓮縣議會第16屆第14次臨時大會審查三讀通過,經財政部97年8月12日來函同意備查,並陳報縣長核定後,已於98年1月12日發布實施,自98年1月14日起開始課徵。
稅務局表示「礦石開採特別稅」按開採數量每公噸4元課徵,預估每年稅課收入為8千620萬元,稅額雖然不多,但因開徵新稅展現花蓮縣政府之財政努力度,對爭取中央統籌分配款比例之提昇,及改善縣府財政將有具體意義。
該局指出;「花蓮縣礦石開採特別稅自治條例」業經公布於該局網站<http://www.hltb.gov.tw/公開資訊/法規命令>網頁,歡迎民眾上網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