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土地更正公告現值,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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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法院拍賣土地,原按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作為申報移轉現值課徵土地增值稅,嗣後經地政機關更正該土地公告現值,依法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更正,以兼顧雙方之權益。
該局指出,在稽徵實務上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稽徵機關於執行法院通知後,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公告現值或拍定價額孰低者核定其移轉現值及土地增值稅,固毋須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惟土地拍賣已辦竣登記後,其據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公告現值經地政機關公告更正者,稽徵機關不論係依當事人中任何一方之申請,或逕予更正原移轉現值及土地增值稅,通常會造成對一方有利、對另一方卻不利之利益衝突情形。
再者,依法務部轉據司法院秘書長97年5月16日秘台廳民二字第0970009641號函略以:「依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通說係解釋為買賣之一種,即債務人為出賣人,拍定人為買受人,而以拍賣機關代替債務人立於出賣人之地位。」因此,拍賣既屬買賣之一種,若有更正公告土地現值之情事,為避免造成任何一方權益受損而生怨懟,仍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提出申請較為周延。
再次提醒您,若有相關疑難問題,可撥打地方稅務局服務專線03-8226121轉分機173-175,承辦人員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