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消費券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因此,僅有已辦理營業登記之營業人,可以持其銷貨時收取之消費券向金融機構兌領。而營業人於請領款項時,應於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其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銷售貨物或勞務日期及匯入金融機構帳號,並填報消費券兌領單。應填報之兌領單得製作成電子檔案方式辦理,至該兌領單格式及電子檔案格式,營業人可自行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下載運用。 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消費券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另同條例第9條規定,非金融機構營業人違反第6條規定者,由稅捐稽徵機關按消費券面額處1倍至3倍罰鍰。 該局指出,因消費券不得找零,所以消費者持消費券購物時,應足額消費,而銷貨的營業人亦應足額開立發票,故購物金額如小於其支付之消費券金額者,營業人應按收取消費券總額開立統一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新臺幣199元之貨物,交付營業人一紙面額200元之消費券,則營業人應按實收之200元開立並交付買受人統一發票。 該局並且說明,基於租稅公平考量,財政部已研訂消費券查核作業計畫,各地區國稅局除對經人檢舉涉嫌違反規定之營業人進行個案查核,於查獲確實違反規定者,即裁處罰鍰,並洽請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提供營業人兌領消費券之電子檔案,將該等資料歸戶,以查核營業人有無短漏報銷售額或查定之銷售額是否偏低,應予補徵營業稅。 中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消費券應依前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避免被查獲而遭受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孫鑑吾,電話:04-23051111轉7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