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因故不使用,向監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後可停徵使用牌照稅

資料來源:花蓮縣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之課徵是依照車輛種類及氣缸排氣量CC數按日課徵,使用多少天就繳多少稅。車輛所有人如車輛已出售、被扣、被竊、或毀損不堪使用等情形,請儘速向監理機關辦理過戶、註(繳)銷、報廢等手續。在未辦妥前,使用牌照稅仍應由原車主繳納,若已辦妥註(繳)銷、報廢等手續後,當年使用牌照稅可按實際使用期間按日數計徵,己繳納溢繳之使用牌照稅,可持繳款收據至地方稅務局辦理退稅。
該局指出: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車輛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因此車輛已經出售、被警察扣押、遺失或廢棄等,應儘速向監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未辨妥者,在車籍資料上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
該局特別提醒車輛所有人注意,為維護您的權益,若您的車輛已辦妥上述異動登記,且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已繳納者,該處雖已資訊化會主動辦理重繳、溢繳案件之退稅,惟因上述異動案件,車輛買賣常有新舊車主繳納稅款問題,在未確定該筆稅款實際納稅人前,不便直接辦理退稅。另被扣、被竊或毀損不堪使用而註(繳)銷、報廢時,如屬已完銷案件,無法產生溢繳資料,故仍請實際繳納稅款之納稅人,持繳款收據至該局辦理退稅。
納稅義務人如對使用牌照稅有任何疑問,請向車籍所在地監理機關或地方稅務局查詢,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8226121轉244、245、236或玉里分局電話03-8882861查詢,該處同仁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