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營業人的扣減稅額妙招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近來金融風暴來襲,小規模營業人紛紛來電詢問有關如何扣減查定稅額,俾能在這一波經濟不景氣的寒風中,透過合法的節稅方法多多少少能夠少繳一點稅,避免自己的荷包失血太多。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屬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營業稅額之發票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主管稽徵關應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當期進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之。
該局進一步表示,由於小規模營業人的營業查定稅額係以每期3個月繳納1次,故主管稽徵機關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分別按查定銷售額計算查定稅額並發單通知繳納,故符合上項扣減查定稅額規定之小規模營業人,其申報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時點,應分別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並以當期各月分之進項憑證為限。值得注意的是未依前項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呼籲小規模營業人值此經濟不景氣的寒冬,可以善加利用此一扣減查定稅額的妙招,不僅可以合法節稅,更可以累積財富拼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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