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於稅單繳納期限內繳納,以避免被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因經濟不景氣,民眾手頭很緊,無法於稅單繳納期限內繳納現金,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還未繳納,即形成欠稅,到時候稅捐稽徵機關就會將納稅人的欠稅款及財產資料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的行政執行處,經執行處傳繳無著後,會採取強制的手段去收取稅款,例如:扣押納稅人的銀行存款、要求其所服務單位扣他的薪水或拍賣他的財產去扣抵他所欠的稅金,這就是所謂的強制執行。不過,民眾也可以在收到執行處的通知後,趕快去繳納所欠稅款,如果真的無法1次繳納,可以向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如此,即可免除被強制執行之困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