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停車場供教職員及學生使用收取之費用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本報訊)某學校會計林小姐來電詢問,該校停車場供教職員及學生使用並酌收管理費,此筆管理費收入要不要繳納營業稅?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學校提供游泳池、網球場、體育館及停車場與該校學生及教職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但如為招商承包經營或提供校外人士使用部分,就無免稅規定之適用。【#022】
新聞稿提供單位:小港稽徵所 職稱:股長 姓名:張鈺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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