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先售後購的自宅用地,若重購地超過一年才設籍,無法適用退還增值稅規定。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邇來受全球經濟風暴影響,大部分產業景氣蕭條,連帶影響房地產價格下跌,若有人欲趁此時購置新屋,享用現有的換屋退稅優惠,有些細節不得不注意。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重購未超過3公畝之都市土地或未超過7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且仍作自用住宅使用者,在已納之土地增值稅額內,可以就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申請退還。要適用此項退稅規定,除了上開法令文字上的必備要件外,還有幾項重大前提必須遵守:一、要在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則無法退還。二、買屋賣屋必須是同一人,夫妻是不同個體,夫賣妻買或妻賣夫買都無法適用退稅規定。三、舊屋在出售前一年內,必須供自用住宅使用,除了必須辦竣戶籍登記外,也不可以有營業或出租的情形;若有部分供營業或出租,則該部分無法退稅。四、新屋在購買後,5年內必須均作自用住宅使用,亦即戶籍不得隨意遷出、不能作營業用途或出租他人,而且也不能移轉(包括夫妻贈與),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規定,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都可以適用,但在戶籍的細節上,必須十分注意。由於這個法令是鼓勵自用住宅換屋,因此如果是先買後賣,在買新屋的時候,必須同時也有具備符合自用住宅條件可供出售的舊屋才行,也就是舊屋必須要有戶籍登記、不能營業及出租。而先賣後買者,在舊屋已賣、新屋尚未買的這段期間內,也許會面臨戶籍必須遷往第三地的困擾,但在買了新屋之後,必須馬上將戶籍從第三地遷入新屋,最遲也須在一年內於新屋地址辦竣戶籍登記,若是超過一年才把戶籍辦好,就會平白損失難得的退稅機會,因此籲請民眾多加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