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損益,以實現者才能認列

資料來源: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受到全球性金融風暴影?,上(97)年度經濟驟然惡化,導致不少營利事業的轉投資業務在上年度出現嚴重損失情形,對於營利事業列報的投資損益,必須是屬於已實現者,才能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0條及第99條的規定,營利事業投資於其他公司的投資收益,應以經被投資公司股東大會同意或決議之分配數為準,反之,被投資公司即使有大量獲利,但當年度經股東大會決議不分配盈餘時,投資公司就得免列報投資收益。
   同樣的原則,投資損失仍是以實現者為列報原則,換句話說,必須是被投資公司確為彌補虧損而辦理減資或清算,導致原出資額發生折減時,才能認列投資損失;反之,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發生虧損,但並未辦理減資或清算,亦即原出資額實際並未發生折減,將不予認定投資損失。
   該局日前查核一家經營塑膠製品之甲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甲公司95年度申報非營業損失金額,較上年度大幅增加,初步核對結果,主要是因為甲公司申報其轉投資乙公司所發生的投資損失250餘萬元,經國稅局進一步查對資料後,甲公司所申報投資損失金額,只是乙公司95年度發生虧損,乙公司並未辦理減資及清算,因此甲公司原出資額在95年度並未折減,也就是說該筆投資損失尚未實現,無法獲得國稅局核准認定,甲公司尚需補繳稅款60餘萬元。
  國稅局最後提醒營利事業如投資事業發生減資或清算時,務必特別注意應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能申報投資損失,以免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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