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貸金錢未獲清償之損失,非屬財產交易損失,不得列報為申報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資料來源: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臺中訊)臺中市王先生詢問,他於今年元月間遭債務人倒帳,該筆借款迄今無法收回,明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否列報為財產交易損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說明,因經濟景氣低迷,個人出借金錢遭債務人倒帳情事時有所聞;依所得稅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係指納稅義務人並非為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之損失。有關王先生因金錢借貸未獲清償所造成之損失,尚非前揭所得稅法所稱財產交易損失,故該筆損失,自不可列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損失。
該局建議,王先生可循法律途徑,採取民事訴訟程序保全其債權,以減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