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移轉時應注意規定

資料來源: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有民眾詢問,土地贈與給配偶,聽說可以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是否屬實?
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提醒民眾,土地增值稅不課徵並非實質免稅,若該筆土地未來漲價空間大,嗣後移轉時須適用較高之稅率課稅,反而增加土地增值稅之負擔;如果所贈與之土地,係經辦理重購退稅仍於5年列管期間者,其因重購退稅已退還土地增值稅款,亦將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追繳。所以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及贈與時機,應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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