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之申報期間應自契約成立之當日起算

資料來源: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 回上頁友善列印

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出售土地訂定契約日期是在97年12月31日,計算土地增值稅之申報現值是如何認定?該局表示,依據土地稅法規定,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是在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申報現值是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如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則以受理申報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而所稱「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之定義,是以訂定契約之日開始起算,如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准予順延至次星期一或例假日之次日為末日。

該局表示,依民眾來電詢問之問題,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立約日期是在97年12月31日,因此,申報人如要適用97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必須於98年1月29日前申報,惟今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日自1月24日至2月1日,故適用97年度之土地公告現值將順延至2月2日為最末日,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提醒申報人,如欲適用97年度土地公告現值者,應把握最末期限在98年2月2日下班前辦理土地現值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