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駕照遭吊扣期間,無免徵使用牌照稅之適用

資料來源:嘉義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因此身心障礙者領有駕駛執照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應停止駕駛,亦即身心障礙者名下車輛於該吊扣期間無法專供其駕駛使用,應無上開免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同時表示,領有駕駛執照之身心障礙者,申請所有車輛依上開法條前段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因其駕駛執照已經監理機關吊扣,吊扣期間雖請專人駕駛供本人使用,惟仍非屬「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仍應俟領回駕駛執照時再予申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