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檢註銷車輛停放馬路被查獲,除補本稅並罰2倍稅金

資料來源:臺南市政府稅務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李君所有2000c.c.自用小客車,因未定期檢驗逾期6個月,經監理單位於93年1月1日逕行註銷牌照,而未向監理單位辦理繳銷重領牌照或註銷牌照等相關手續,嗣於96年12月31日被查獲使用公共道路,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臺南市稅務局指出,本案車主雖停放自家門口,惟該道路屬供公眾通行既成道路,不論該筆土地是否徵收,註銷牌照的車輛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公共道路,即違反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2倍罰鍰。

該局指出,因歷年來使用牌照稅違章案件,以逾檢註銷車繼續使用公共道路為大宗,特別提醒車主,應定期檢驗車輛,以免繼續使用註銷牌照,而遭裁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