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前後遺產稅應納稅額之計算規定

資料來源:臺北市國稅局 回上頁友善列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於98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同年1月23日開始生效,即自98年1月23日(含當日)起發生之繼承案件,可以適用新法。
該局說明,本次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條文中,與遺產稅應納稅額計算有重大影響的包括:免稅額提高為1,200萬元及10%單一稅率之適用。為使納稅義務人對遺產稅如何計算及其稅率之適用有進一步的了解,該局特別編製不同期間稅額計算有關之免稅額、扣除額及稅率一覽表,並放置於該局網站以供瀏覽查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事實發生在98年1月23日(含當日)以後之遺產稅案件,始可適用修正後之法令,如屬發生在法案修正公布施行前之案件,仍應適用繼承事實發生時之行為時法令規定,計算遺產稅應納稅額課稅。該局並呼籲納稅義務人留意,不論法律修正公布施行前、後發生之繼承案件,均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之法定申報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以免逾期申報而遭受處罰鍰。
(聯絡人:審查二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