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第二波消費券之領取已於日前開始辦理,不少攤販反映如何兌領之問題。北區國稅局表示,傳統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之攤商,若已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營業登記,其銷售貨物收取之消費券,可於消費券背面註明營業登記名稱、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並填寫消費券兌領單,向金融機構兌領,存入負責人之往來金融機構存款帳戶。
北區國稅局同時表示,獨資組織營業人之消費券兌領方式,亦比照上述方式辦理。至未辦理營業登記之攤販,雖不得直接向金融機構兌領,但可透過再消費(如向批發商進貨等)方式,使用其所收取之消費券。
營業人欲瞭解消費券兌付相關規定,可逕上財政部國庫署網站「消費券兌付專區」查詢(網址:www.nta.gov.tw)或利用消費券諮詢中心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0800-88-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