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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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經濟不景氣,連帶影響部分中小企業面臨經營困境,甚至無法繼續營業;此時,營業人應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暫停營業,及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後,補徵稅款,甚或處以高額罰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復業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5百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逾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或補辦為止。因此,營利事業若因故無法繼續營業,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或申報暫停營業,並依所得稅法第71條或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或決、清算申報。
該局指出,公司解散或獨資、合夥事業廢止、轉讓,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註銷登記,並於核准註銷登記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再將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另營利事業若僅是暫時停止營業,也應立即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暫停營業,若於辦理暫停營業之年度仍未復業,應在次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停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法停止其營業者,亦同。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若未依規定自行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依所得稅法規定課稅之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所得稅額外,另依同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依補徵所得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另外,營業人若申請註銷登記後,或經主管稽徵機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停止其營業後,仍繼續營業者,依同法第51條第4款規定,除會被追繳營業稅款外,還會被按所漏營業稅額處1倍至10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營業人不得不謹慎小心,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一科楊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71)